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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相撞,钢材受损(代位求偿)

「案情」

  

2004年5月30日,我国某保险公司承保了一批自韩国进口的钢带,共计238卷,自韩国仁川运往中国上海,承保条件一切险,采用中国人保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保险金额78万美元,被保险人为上海某进出口公司,由天津某航运公司的J轮承运。

2004年6月4日,在航行途中,J轮与韩国U轮在韩国水域发生碰撞,造成J轮舱内海水涌入,致使堆放在舱底的227件钢带被淹受损。

同年6月10日,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6月18日,J轮经临时修理后抵达上海军工码头卸货,保险公司根据一切险条款规定认为磁场货损属于保险事故责任,而且存在追偿的可能性,于是聘请律师提前介入案件的处理工作。

2004年6月9日,在J轮修复离港前,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上海海事法院对J轮实施了证据保全。经调查,初步认定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J轮与韩国U轮在驾驶船舶过程中均存在过失。

2004年8月24日,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赔付人民币324万元,同时取得权益转让书。

2004年11月4日,保险公司获知与J轮碰撞的韩国U轮正在辽宁某码头装货,即申请对其扣船,从而获得了中国再保险公司代替U轮所在保险公司出具的总额为40万美元的担保函,在担保函中明确约定由大连海事法院对本案实施管辖权。保险公司还通过证据保全措施获得了航海日志等多项文件资料,为最终认定U轮在碰撞事故中的责任提供了证据支持。

2004年11月30日,保险公司正式向大连海事法院提出追偿诉讼,要求U轮船东根据其在碰撞事故中的责任,赔偿保险公司损失。2006年6月3日,双方达成民事调解,U轮向保险公司赔偿损失21万美元,本案追偿获得成功。

  「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为船舶碰撞导致的货物运输保险人赔偿货损并向责任方追偿的案件。

首先,由于本案事实明确,责任清楚,保险人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货损赔偿,履行了货运保险合同的义务,同时取得了代位求偿的权利。

其次,在碰撞事故中的本船船东因为享有承运人船舶驾驶过失的免责权利,因此对该货损事故无需赔偿,而对方船东则不能享有承运人免责的权利,货方保险人应以侵权为由向对方船东追偿。

最后,保险人在追偿过程中,通过采用在我国港口扣船的方式建立了管辖权,同时取得了担保函,为成功追偿打下了主要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