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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经纪公司注册资本拟修改为不低于5千万

为了进一步规范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经营行为,促进保险中介市场健康发展,保监会起草了《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和《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3年2月20日。

  

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删去第十二条。

  

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二、删去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