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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CIC,ICC是什么条款?

I.C.C.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协会货物条款 由英国伦敦保险业协会所制订。该条款包括六种险别,即: ICC(A)、 ICC(B)、 ICC(C)、战争险、罢工险、恶意损害险。其中前三种险别的责任范围分别类似于我国(CIC)条款中的三种基本险。

C.I.C:china insurance clause 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PICC)修订的海洋运输保险条款。该条款应包括三种基本险别, 即: 平安险( F.P.A)、水渍险(W.A or W.P.A)、一切险(A.R.)。另外, 散装桐油险和冷藏货物险也是该条款中的两个专门险别, 且本质上也属于基本险。

CIC就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其3个基本险别分别是: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三个基本险别的共同除外责任是: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之前,被保险货物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属于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的货损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人保2009版)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人。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交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2、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并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如未履行上述规定义务,保险人对有关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都可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对由于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的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交保险费,本保险才继续有效。

(四)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否则,保险人对有关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五、赔偿处理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六、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ICC(A)险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

1.一般除外责任

归因于被保险人故意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费用;自然渗漏、重量或容量的自然损耗或自然磨损; 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保险标的的内在缺陷或特性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直接由于迟延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由于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经营破产或不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热核武器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2.不适航和不适货除外责任

3.战争除外责任

由于战争、内战、敌对行为等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由于捕获、拘留、扣留等(海盗除外)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由于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它遗弃的战争武器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4.罢工除外责任

由于罢工者、被迫停工的工人等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任何恐怖主义者或出于政治动机而采取行动的人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二)ICC(B)险的承保风险

火灾、爆炸;

船舶或驳沿触礁、搁浅、沉没或倾覆;

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

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水以外的外界物体碰撞;

在避难港卸货;

地震、火山暴发、雷电;

共同海损牺牲;

抛货;

浪击落海;

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贮存处所;

货物在装卸时落海或摔落造成整件的全损。

(三)ICC(C)险的承保风险

火灾、爆炸;

船船舶或驳船触礁、搁浅、沉没或倾覆;

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

在避难港卸货

共同海损牺牲

抛货

(四)协会货物战争条款

战争、内战、敌对行为等造成的损失;

由上述行为引起的捕获、拘留、扣押所造成的损失;

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它遗弃的战争武器所造成的损失;

由于承保的风险引起的共同海损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五)协会货物罢工险条款

罢工者、被迫停工的工人、参加工潮、暴动人员造成的损失;

恐怖主义者或出于政治目的而采取行动的人所造成的损失。

(六)恶意损害险条款

由于任何个人或数人非法行为故意破坏保险标的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