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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纱货物损失保险索赔案(外来原因的风险)

「案情」

  

2009年7月4日,某抽纱进出口公司与某保险公司订立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物为9127箱玩具,保险金额计550000美元,承保险别为海运一切险和战争险条款。根据该保险公司的险种备案内容显示:一切险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责任起讫期间为仓至仓等。涉案货物运抵圣彼得堡后,承运人银风公司为收回正本提单而将货放给了抽纱进出口公司对外贸易合同的买方。抽纱进出口公司与买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为付款寄单,因买方迟迟没有支付货款,抽纱进出口公司遂派人持正本提单至圣彼得堡提货未着。就该批货物,抽纱进出口公司已向买方收取预付款100000美元。随后,抽纱进出口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向该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却被拒赔。抽纱进出口公司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案经二审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后,依法判决驳回了抽纱进出口公司的诉讼请求。

  

「分析」

二审法院在审理本上诉案时,就无单放货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存有较大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抽纱进出口公司投保的是一切险和战争险,根据保险条款内容。一切险承保包括“偷窃、提货不着”在内的由于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抽纱进出口公司系投保人和提单持有人,承运人的无单放货,必然导致提单持有人的提货不着。无单放货行为对承运人而言是人为因素,但对投保人而言当属意志以外的原因,故符合一切险中的“外来原因”的条件,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

另外一种意见认为,无单放货发生在货物安全运抵目的港后,不属于运输中的保险风险,如提出关于提出提货不着的索赔请求,被保险人必须向责任方取得提货不着的证明,但抽纱进出口公司并未提供承运人出具的提货不着的证明,保险公司可不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为:根据保险条款,保险条款一切险中的“提货不着”险并不是指所有的提货不着。无单放货是承运人违反凭单交货义务的行为,是其自愿承担的一种商业风险,而非货物在海运途中因外来原因所致的风险,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由保险人应承保的风险;故无单放货不属于保险理赔的责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