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虫草被盗保险索赔案(航线变更)

「案情」

  

2012年8月2日,新加坡A公司与卖方某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称B公司)签订了成交确认书。根据合同规定,由卖方按照CIF新加坡的价格条款向A公司销售虫草300公斤,货物由中国口岸空运到新加坡,并由卖方负责投保,合同总金额为30万美元,卖方于2012年8月12日在广州将300公斤虫草交付D公司承运,并由D公司出具了广州至新加坡的全程空运提单。同时,卖方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的投保手续,保险公司出具了货物航空运输保险单,保险金额为33万美金,运输方式为空运,投保险种为航空运输一切险,起运地为广州,目的地为新加坡,赔付地也为新加坡。卖方把背书后的保险单连同其它单据送交A公司,A公司成为上述保险单的合法受益人。8月23日,A公司在新加坡机场仓库提货时,发现上述300公斤虫草全部被盗,A公司通知了保险公司在新加坡的查勘代理人到现场查验,证实货物在运输途中被盗。货损发现后,A公司凭保险单和其他单据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保险单上约定的由广州空运至新加坡的运输方式和路线被改为由广州陆运至香港,再由香港空运至新加坡。而且交付陆运和空运时毛重不同,说明货物是在广州出关后在陆运途中被盗的。故保险公司以本案涉及的损失是由于发货人在事先未通知保险人的情况下擅自改变运输方式所引起的,属于保险除外责任为由,拒绝赔付。

  

「分析」

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上已明确约定,货物装载工具是飞机,起止地是广州至新加坡。保险单上没有约定可以陆空联运,也没有约定可以从广州以外的港口起始空运。发货人在事先没有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擅自改变运输方式和路线,已经严重违反了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上的约定。这种改变增加了运输环节,导致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大大增加。依据《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属于保险的除外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我国《保险法》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另有”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应该说,这项法律规定正是对类似本案的大量司法实践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