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听到许多供应商说在与一些客户进行买卖交易时,一般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往往是按一个电话或传真,就把货送了过去。
因此在客户拒付货款而不得已提起诉讼时,供应商(送货人)提供的证据也就只有送货单了。
那么这有什么法律风险呢?
通常,因为送货单存在瑕疵,导致有的供应商(卖家)败诉,或者不能完全胜诉。
1、主体名称及签章不规范
送货单位名称不完整,甚至错误。这个风险相对较小。但收货单位的名称不完整甚至错误,则风险非常大。
而且,绝大部分的送货单只有收货单位的仓管人员个人签名,或者是加盖未经备案的内部专用章,而没有收货单位的公章。
这些风险往往导致败诉,原因是: 收货单位如果不承认仓管人员是其单位的员工,而又没有其它证据(比如社保、劳动合同等)证明这个签名人是收货单位的员工,则法院往往是判决仓管人员个人承担还款的责任。这样的判决书在现实中非常常见。
另外,收货单位的内部专用章,由于未在公安机关备案,则无从证明这个专用章是收货单位的。如果收货单位不承认,则无法认定这个专用章出自收货单位。这样的例子也不少见。
那么应该如何处理呢?
(1)送货单上的送货人应当准确无误
应按照自己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印制送货单。
常见的问题是:
本来是在东莞注册的企业,写成有关联的香港或台湾企业;
本来是某厂、某贸易部,写成某公司;
本来是公民个人,虚构某厂、某公司。
如果诉讼,原告是谁呢?
这样,在诉讼到法院时,就要到工商局查询证实不存在错写的单位,再提供证据证明是自己送的货,从而增加了诉讼风险。
(2)认真核实客户名称及资信情况
客户名称也应当填写其营业执照上企业名称的全称。
有的发货人员为图省事,不填写客户名称的全称,只简明扼要的写三、二个字。更有甚者,收货方根本没有工商登记,法律上不存在该企业单位。 如果收货方在送货清单上只签名不盖章或没有依法工商登记,则难以确认具体的债务人,那您告谁呢?
2、诉讼时效
一般而言,送货单上往往只有交货的时间,而没有写明付款的时间。 如果是这种情况,目前在许多法院的判决中,诉讼时效永远不会过。 我们曾经经手处理过这样一个事件,送货单是十几年前的,被告认为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一审判决认为确实过了诉讼时效,判决败诉。
遂又上诉到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了修改,判决胜诉。
但如果送货单上确实注明了付款的时间,则诉讼时效是从付款时间的第二日开始计算。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在两年内送货单位已经向收货单位追讨货款的,则会超过诉讼时效,送货单位的货款诉讼肯定会败诉。这样的例子也不少。
3、产品质量问题
有很多送货单诉讼是因为产品质量而引起的。
收货单位往往承认收到了货物,对数量没有意见,但却认为质量有问题,反诉送货单位赔偿巨额的损失。
这样的判决非常多,特别是送货到外省或外地,有些是故意诈骗广东的企业。
我司某合作企业送货到南海某个企业,而南海的企业与江西省某家企业联营,这家江西省企业在江西起诉该企业的质量问题,打了三年多官司,最后调解了,该企业损失了七十多万元。
基本上90%以上的送货单中未提及到质量问题的解决方法,有些送货单提到了,但语言表述非常不规范。
4、货款被骗
有些送货单对货款的支付没有详细规定,导致收货单位将货款支付到了送货单位的业务员或司机的账号中,这些业务员或司机收到货款后,就跑了。
如果金额只有二十万元以下的,目前公安机关限于警力、时间的有限,基本上没有精力来立案处理,往往是不了了之。
即使抓到人了,钱也挥霍光了,对于企业来讲,损失是无法挽回的。
有些企业想追究收货单位的责任,但由于送货单上送货人是业务员的名字、司机的名字,收货单位将款项打进这些人的个人账号,在某些法官看来,可能也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