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于国内贸易,国际贸易运输路途遥远,运输风险较大。
火灾、爆炸、沉船、灭失、损坏等风险频发,时常遇到共同海损、海上救助、海事担保等海商海事问题,专业性强、程序复杂、法律问题多,是一些固有风险的密集段。
因此,在进出口贸易运输途中对货物进行适当、及时的保险十分必要。
一些典型货损的案例:
2015.01.02:载有8000吨原木的巴拿马藉货船“佳运”号从巴布亚新几内亚前往福建晋江途中,在菲律宾东北约300海里处倾斜、沉没。
2015.06.10:“新鸿328”集装箱船在广州港附近水域发生自沉,72个集装箱落水。
2015.07.11:利比里亚籍集装箱“Kamala”轮在中国东海发生火情,甲板上众多集装箱被大火吞没。
2015.07.17:装有5万吨镍矿的“Alam Manis”轮从菲律宾前往中国途中,因货物液化,造成船舶倾斜20度。
△ 运输路途厄运频出,为了避免最终货主因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灭失而遭受经济损失,进出口货物必须办理保险已成为国际惯例。
进出口货运险投保流程:
关于进出口货物的海运保险投保流程和相关注意事项,小编为广大会员贸易商整理如下:
首先通过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商填制一张投保单,经相关公司接受后就开始生效。
保险公司出立保险单以投保人的填报内容为准。
需要填写内容:
1、被保险人名称:要按照保险利益的实际有关人填写。一般为发货人或者收货人,第三方必须具备对这批货物有处置权或拥有权也可作为受益人,但物流公司是绝对不能作为受益人的。(保险单是可以背书转让的)
2、标记:应和提单上所载的标记符号相一致,特别要同刷在货物外包装上的实际标记符号一样,以免发生赔案时,引起检验、核赔、确定责任的混乱。
3、包装数量:要将包装的性质如箱、包、件、捆以及数量都写清楚。
4、货物名称:要具体填写,一般不要笼统地写纺织品、百货、杂货等。
5、保险金额:通常按照发票CIF价加成10%—20%计算,如发票价为FOB带保险或CFR,应将运费、保费相应加上去,再另行加成。需要指出的是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被保险人不能从保险赔偿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付,因此溢额投保(如过高的加成。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投保金额等)是不能得到全部赔付的。
6、船名或装运工具:海运需写明船名,转运也需注明;联运需注明联运方式。
7、航程或路线:如到目的地的路线有两条,要写上自XX经XX至XX。
8、承保险别:必须注明,如有特别要求也在这一栏填写。
9、赔款地点:除特别声明外,一般在保险目的地支付赔款。
10、投保日期:应在开航前或运输工具开行前。
进出口货物保险投保注意事项:
1、投保申报情况必须属实;
2、投保险别、币制与其他条件必须和信用证上所列保险条件的要求相一致;
3、投保险别和条件要和买卖合同上所列保险条件相符合;
4、投保后发现投保项目有错漏,要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批改。如保险目的地变动、船名错误以及保险金额增减等。
进出口货物保险索赔注意事项:
当被保险人保险的货物遭受损失后,被保险人应按照保单的规定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同时还应以收货人的身份向承运人办妥必要的手续,以维护自己的索赔权利。
1、 损失通知:当被保险人获悉或发现保险货物遭损,应马上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检验损失、提出施救意见、确定保险责任、查核发货人或承运人责任。延迟通知,会耽误保险人进行有关工作,引起异议,影响索赔。
2、 向承运人等有关方提出索赔: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提货时发现货物明显受损或整件短少,除向保险公司报损外,还应立即向承运人、受托人以及海关、港务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当这些损失涉及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如码头、装卸公司的责任,应立即以书面向他们提出索赔,并保留追偿权利,必要时还要申请延长索赔。
3、 采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保险货物受损后,作为货方的被保险人应该对受损货物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特别是对受损货物,被保险人仍须协助保险人进行转售、修理和改变用途等工作。因为相对于保险人而言,被保险人对于货物的性能、用途更加熟悉,因此,原则上残货应由货方处理。
4、备全必要的索赔单证:
1) 保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2) 运输契约,如提单、运单和邮单等;
3) 发票;
4) 装箱单、磅码单;
5) 向承运人或有责任方请求赔偿的书面文件;
6) 检验报告;
7) 海事报告摘录或海事声明书;
8) 货损货差证明;
9) 索赔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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